华声在线5月14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郝立柯)担心优秀员工离职后会被竞争对手吸纳,公司一般会跟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长沙雷先生离职后数月,老东家就单方解除了《竞业禁止协议》,双方由此引发纠纷。今日,记者从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获悉,由于涉事公司单方面解除协议,还需多支付三个月经济补偿。
公司单方解除协议,却迟迟未告知
雷先生原是波茂公司副总经理兼工程师,2019年4月30日,他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将到期。在3月25日,公司决定不再续聘雷先生,并向其发放补偿金6万元。
(相关资料图)
早在雷先生入职前,就与公司签过《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竞业禁止期限至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满二年时失效,公司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60%向雷先生支付经济补偿。
4月12日,公司对雷先生作出了《关于竞业禁止解除的书面说明》,载明雷先生无须向公司履行《竞业禁止协议》项下的竞业禁止义务,公司已无能力再向其支付竞业禁止补偿。
同年12月3日,雷先生对此回应:“这份说明实际发出时间为2019年11月27日,我是11月28日才收到的,波茂公司单方面解除协议是无效的。”
之后,雷先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波茂公司向雷先生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8万元。
雷先生不服该裁决,遂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波茂公司支付24个月共计26万元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法院:劳动者可额外获得3个月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波茂公司虽于2019年4月12日对雷先生作出了《关于竞业禁止解除的书面说明》,但没提交证据证实雷先生具体的签收时间。综合案情,可认为雷先生是在2019年11月28日收到该“书面说明”的。与此同时,波茂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雷先生在2019年4月1日至11月28日期间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按照协议内容,公司在竞业限制期内,向雷先生支付8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波茂公司还需向雷先生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据此,天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波茂公司按照雷先生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60%,向雷先生支付11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11万元。
判决后,波茂公司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予以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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