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 讯
1.11部门发文: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
据工人日报客户端报道,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强化医疗美容行业监管、保持对行业乱象高压严打态势。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 《指导意见》要求强化医疗美容行业监管、保持对行业乱象高压严打态势,就是要扫清“黑机构”“黑医生”“黑药械”,以监管手段防止医疗美容行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相关资料图)
在具体政策设计上,《指导意见》就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规范和促进医疗美容行业发展提出一系列针对性举措,明确规定医疗美容服务属于医疗活动,必须遵守卫生健康有关行业准入的法律法规。此外,《指导意见》还着重强调跨部门综合监管,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从登记管理、协同监管、行刑衔接等多个维度发力,构建贯通协同、高效联动的行业监管体系。
2.6旬女游客向大熊猫扔玉米芯
景区通报:终生禁入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近日,“熊猫谷”微信公号发布消息:罗某某(女,65岁),2023年5月3日10:05分在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都江堰野放繁育研究中心(熊猫谷)参观时,向大熊猫室外活动场投掷玉米芯。 鉴于罗某某的不文明参观和对大熊猫可能造成危害的行为,禁止其终生再次进入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含熊猫谷)参观。 经饲养员第一时间检查与观察,该大熊猫身体情况正常无异样。研究中心表示,将持续关注每只大熊猫的身体状况,确保它们的健康与安全。同时也呼吁各位游客朋友们做一个文明参观者,请勿投食、抛掷物品,共同守护国宝大熊猫!
视频来源:中国新闻网
3.大爷单手抓起千万金砖?
官方回应:不合规
25公斤的大金砖,单手抓起来就归你了!据看看新闻News报道,近日,山东省招远市文旅局局长发布挑战:只要按规则单手抓举一块价值1000多万元的金砖,就白送您。重赏之下,众多挑战者败下阵来。结果,一位老大爷出马,居然将金砖单手抓起。 工作人员表示,大爷的操作不符合规则,且他拿起的只是重量较轻的体验转,挑战无效。按规则,挑战者要戴着手套,单手垂直拿起25公斤的金砖25秒以上。 但实战过的游客表示,金砖表面光滑且呈梯形,手抓上去就打滑,包括世界女子拳王蔡宗菊在内都曾挑战过,无一成功。
4.男子撞到前村长的狗被上门殴打?
警方通报:5人全部到案
据人民网消息,近日,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发布通告称,5月2日15时许,潮南区陈店镇上宅村发生一起殴打他人案件。经查,当天14时许,周某坤(男,38岁)驾驶摩托车上班途经上宅村时撞到一条长毛犬,发现其无大碍后离开现场。 15时许,犬主林某鹏(男,56岁,曾任村干部)带人找到周某坤讨要说法,并对其进行殴打。 目前,周某坤正在医院接受治疗,林某鹏等5名涉案嫌疑人已全部到案,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5.“插队游客”被制成表情包?
律师:已侵权
据《南方日报》报道,近日,在浙江金华横店影视城某景区门口,两名女子疑似插队被制止后,情绪失控,暴怒怼人:“你凭什么拉我?”“我就要插队!”“我们不是好惹的!”此事引发网友关注。而在舆论尚未平息之时,两女子插队照片被制成漫画车贴,并在电商平台售卖。
据北京晚报消息,律师表示:一些网友认为车贴上用的是漫画,并不是当事人的照片,因此不会侵犯当事人的肖像权,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肖像最核心的要素是可识别性,“插队游客”的卡通漫画已经具备明显的可识别性了,因此属于肖像权的保护范畴。无论漫画车贴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均涉嫌构成对两人肖像权的侵权。
6.承重墙被砸,1.6亿赔款谁来出?
据大众网报道,近日,位于黑龙江哈尔滨松北区一栋31层居民楼的承重墙被砸, 事发后该楼栋4楼至21楼出现不同程度的墙壁开裂情况,导致全楼200多户居民被紧急疏散无法回家。 消息一经披露,迅速引发公众关注和热议。
5月5日,距离事发已经过去8天时间,记者在涉事小区利民学苑看到,仍有部分居民住在涉事楼栋内,现场不时会有居民进出。居民告诉海报新闻,虽然政府安排了临时安置酒店,社区负责一日三餐,但仍有一些居民因为行动不便、家有老人等种种原因选择继续住在涉事居民楼里,等待最终的处理结果。
据报道,有居民透露,事件所涉240多户业主总损失大约1.6亿。
7.敦煌女儿樊锦诗捐款1000万,
给母校用于敦煌学研究
据央视新闻报道,樊锦诗向母校@北京大学 捐款1000万元人民币,设立樊锦诗教育基金,用以支持敦煌学研究。此次捐赠的资金中,除樊锦诗获得的奖金外,还有她本人多年的积蓄。在给北大学子的信中,敦煌女儿说天天围着石窟转不觉寂寞,也不觉遗憾,“因为值得”。她说: “做人不能只为自己打算,希望我能为北大敦煌学研究添砖加瓦。” 致敬!
说 案
1.员工朋友圈未转发公司广告,
被罚1万且开除?
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一则因员工不转发公司广告至朋友圈被罚1万并开除的案例。法院认定结果:朋友圈内容应个人自主决定,涉事单位赔偿损失。
【案情回顾】
2017年6月,某妇产医院总经理办公会制定院内员工微信朋友圈推广活动方案,要求全体员工每日向医院微信推广小组推荐社会上关注度较高、女性关注的文章或者链接,供小组讨论后推荐给医院筛选。2017年7月至2021年8月期间,医院员工陈某因未在朋友圈转发或者推送某妇产医院微信链接,每月被扣除工资200元,共计扣除10000元。2021年8月30日,某妇产医院向陈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陈某未在朋友圈转发推送相应链接、不遵守公司文件规定、未完成交办工作任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12月23日,陈某申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决某妇产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200元、陈某工作期间被扣除的工资10000元。双方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本案中,某妇产医院以总经理办公会的名义下发通知要求劳动者在微信朋友圈中推广相关链接,但总经理办公会不能代替职工代表大会,该通知不应视为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 同时,微信朋友圈作为网络社交平台具有较强的私域性,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何种信息应由微信使用人自主决定,用人单位不应非法干预。 某妇产医院要求劳动者在微信朋友圈中推广相关链接,并以劳动者未按照要求在微信朋友圈中推广相关链接为由克扣劳动者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妇产医院支付陈某工作期间被扣除的工资10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809.6元。某妇产医院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员工离职还要倒赔公司1套房?
员工未完成业绩指标,公司能要求员工卖掉个人房产进行赔偿吗?苏州中院日前发布了这起涉“签订民事合同法规避劳动法”的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2019年1月,刘某入职某生物公司,担任该公司华东销售处总经理。双方另约定了营收指标、未达成指标的赔偿责任。同年9月20日,生物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刘某签订协议, 约定若刘某未完成项目回款,须将房产过户给公司作为赔偿。 后生物公司以该协议属于民事合同为由向昆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以其名下房屋抵偿。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 案涉争议事项与双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相关,案涉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故本案应经劳动仲裁前置。 劳动法作为社会法,从立法上坚持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具体就损害赔偿领域而言,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劳动者承担责任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为前提,而普通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违约损失赔偿并不以违约方存在过错为前提。本案中,用人单位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履职争议“转化”为普通民事合同关系,用违约责任代替履职赔偿,以转嫁用人单位的商业经营风险。
【审判结果】
据此,法院裁定驳回生物公司的起诉。生物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3.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
受伤谁担责?
用人单位与员工签署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是否有效?员工后受工伤,谁来担责? 北京二中院日前发布了一起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披露了涉案细节。
【案情回顾】
张某入职时与单位签订《申请放弃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缴存义务承诺书》,约定张某自愿主动放弃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缴存义务,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费用通过工资形式发放给张某,并承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张某自行承担。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及伤残九级。张某随后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款项。公司以张某签署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为由进行抗辩。
【审理过程】&【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险种是《社会保险法》规定强制实行的法定保险制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张某向公司出具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 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故公司应支付张某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款项。
法 问
补签劳动合同未签期间二倍工资要赔吗?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2022年9月26日,我入职沈阳某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从事新媒体运营专员工作,约定每月试用期工资2200元,公司在我入职后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11月22日,公司和我补签了劳动合同,并引导我填写合同起始时间为2022年9月26日,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期限为1年。
12月1日,公司人事和招生部主管与我沟通,告知我应聘的新媒体运营专员岗位取消设立,需要转岗且12月26日转岗前未完成销售业绩,将不予转正。我不同意转岗,12月2日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公司和我补签劳动合同,我能主张未签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赔偿吗?
沈阳 于先生
【为您释疑】
于先生您好!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用工一个月后补签劳动合同,合同的期限将前段未签订合同的期间予以覆盖,用人单位据此主张已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内不需承担支付未签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其主张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
如果公司确实存在补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仍要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沈阳市皇姑区 劳动争议多元调处中心
调解员 石慧
本期编辑: 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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